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16

案號

TNDV-113-訴-1217-20241016-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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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217號 上 訴 人 李吟蔚 郭品怡 被 上 訴人 李常榮 以上當事人間因113年度訴字第1217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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