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日期
2024-10-30
案號
TNDV-113-訴-1245-20241030-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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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245號 原 告 李金美 訴訟代理人 蔡弘琳 律師 被 告 張宗一 鄭金勝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被告張宗一於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具 狀向本院陳稱其已另持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3716號支付命令, 聲請併案執行,請求本院審酌是否一併審理,為使當事人間之紛 爭一次解決,本院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仕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