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日期
2024-10-15
案號
TNDV-113-訴-125-20241015-3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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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2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玉宣 被 上 訴人 即 原 告 洪昆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7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29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25號第 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3年9月4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805元,該裁定已於113年9月10日送達上訴人,上訴人迄未繳納等情,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上訴人逾期未補正,上訴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 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須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謝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