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日期

2025-01-24

案號

TNDV-113-訴-1255-20250124-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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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255號 原 告 涂忠男 訴訟代理人 莊佳蓉律師 被 告 黃東坤 訴訟代理人 黃子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3月6日下午2點整,在本院第十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俞亦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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