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04

案號

TNDV-113-訴-1289-20241004-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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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289號 原 告 賴宗永 住○○市○○區○○○路00號2樓 被 告 葉青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刑事訴訟程序 (113年度易字第233號)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113年度附民 字第400號),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2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35,309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訴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明知無販售兩棲類、龜類生物之真意,仍於 民國111年6月21日前某時許,向伊佯稱有販售兩棲類、龜類等生物,致伊陷於錯誤,向被告訂購兩棲類、龜類等生物,並依照被告指示,於附表所示時間,匯款附表所示金額至附表所示帳戶內,伊共計遭詐騙新臺幣(下同)960,000元。爰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960,000元。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 四、得心證理由  ㈠上開事實,有關刑事判決認定部分,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偵查後提起公訴,本院刑事庭於113年3月29日以113年度易字第233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上開行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等情,有本院調閱之前揭刑事卷(電子卷證)足參,原告主張此部分事實即受被告詐騙匯款655,309元,應認為真實。另原告自陳被告在偵查中已還款20,000元(附民卷第9頁),應予扣除。又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84條第2項定有明文。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刑法第339條第1項亦有明定。被告犯刑法詐欺取財犯行,足認確有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原告之財產權,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如附表所示共計635,309元,自屬有據。㈡至原告起訴逾上開刑事判決認定部分,雖原告於偵查中陳稱:從6月20日前後至6月底,總共匯了快500,000元的貨款給被告,被告另稱因刑案被告、帳戶被凍結、出車禍、女兒偷錢等原因,向原告借款,原告答應後並稱借款之後抵貨款即可,640,000元是原告總共匯給被告之金額,但若全部的貨物進來,全部是80幾萬之金額等語(刑事電子卷中112年5月25日偵查筆錄),惟除附表所示之匯款資料外,未有其他證據可證。是原告所請求逾附表所示部分,尚難憑採。 五、綜上所述,原告主張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 635,309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其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不應准許,應予駁回之。 六、原告係利用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請求,並由刑事庭裁 定移送民事庭審理,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規定,原告本無庸繳納裁判費,惟原告之請求逾刑事判決部分,已依法另繳納裁判費,且此部分請求,經本院駁回如上,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79條規定,自應由原告負擔訴訟費用。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 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附表: 編號 時 間 匯款金額 受款帳戶 1 111年6月21日14時36分 184,000元 楊莞程所有之京城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原帳號000000000000號) 2 111年6月22日15時30分 30,000元 被告到場面交現金 3 111年6月24日15時23分 100,000元 楊莞程所有之京城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4 111年6月26日11時48分 30,000元 楊莞程所有之京城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5 111年6月27日17時54分 11,000元 楊莞程所有之京城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6 111年6月30日12時8分 85,000元 楊莞程所有之京城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7 111年6月30日19時30分 25,000元 陳孝彬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8 111年7月5日21時32分 20,000元 楊莞程所有之京城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9 111年7月7日19時30分 50,000元 汪建廷所有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 111年7月7日23時7分 17,950元 汪建廷所有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 111年7月9日12時24分 20,000元 楊莞程所有之京城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2 111年7月10日12時33分 20,000元 楊莞程所有之京城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3 111年7月21日21時53分 6,000元 楊孟儒所有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4 111年8月3日10時38分 30,000元 楊孟儒所有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5 111年8月25日15時34分 12,000元 楊孟儒所有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6 111年8月25日19時30分 2,359元 楊孟儒所有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7 111年8月26日20時38分 12,000元 林萱君所有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共計:655,30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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