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4-10-29
案號
TNDV-113-訴-1291-20241029-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291號 原 告 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台南仁愛之家 法定代理人 陳聰漳 訴訟代理人 蔡弘琳律師 被 告 邱文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 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茲因原告起訴所為聲明第2項容有疑義,本院認有必要再開 言詞辯論,向當事人曉諭闡明確認,爰指定於民國113年12月17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27法庭再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