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4-10-29

案號

TNDV-113-訴-1291-20241029-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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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291號 原 告 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台南仁愛之家 法定代理人 陳聰漳 訴訟代理人 蔡弘琳律師 被 告 邱文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 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茲因原告起訴所為聲明第2項容有疑義,本院認有必要再開 言詞辯論,向當事人曉諭闡明確認,爰指定於民國113年12月17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27法庭再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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