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1-20

案號

TNDV-113-訴-1298-20241120-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298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訴訟代理人 洪敏智 送達代收人 林郁豐 被 告 陳嘉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肆萬伍仟玖佰柒拾伍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捌仟貳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 翌日起,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4年1月7日起陸續向原告辦理 信用卡、申請信用貸款等產品(以下簡稱系爭債務),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契約,詎被告未依約償付系爭債務,尚有本金共新臺幣(下同)745,975元未為清償,迭經催索,均置之不理,依約被告就系爭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被告就系爭債務,現各積欠如附表所示之未償還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如數給付等語,並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有向原告借錢,我在過去二、三年因為工作轉換 不順,考慮到負債情形已經向法院聲請更生,目前還沒有收到裁定,希望由更生處理等語,資為抗辯。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信用卡申 請書、客戶帳務查詢、信用貸款借據暨約定書及帳務明細為憑,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 (二)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 第l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被告抗辯希望由更生方式清償債務,則屬被告另以協商或消費者債務清償程序處理債務之另一程序問題,與原告依兩造消費借貸關係對被告有主文所載之債權,係屬二事,併此敘明。 四、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與舉證,經   審核結果,均不能動搖該基礎,且與本件事實之認定無涉,   自無庸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五、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 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78條、8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核本件訴訟費用額為8,260元(即第一審裁判費),而原告之請求為有理由,爰依上開規定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如主文第2項所示,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併諭知應由被告負擔之訴訟費用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 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 雅 涵  附表:日期為民國,金額為新臺幣,利率為週年利率 編號 債務種類 剩餘本金 利息計算期間 利率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信用卡款 138,057元 113年5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無 2 信用貸款 184,891元 113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4.81% 自113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欄借款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其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左欄借款利率20%,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3 信用貸款 168,149元 113年4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6.51% 自113年5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欄借款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其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左欄借款利率20%,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4 信用貸款 254,878元 113年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3.42% 自113年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欄借款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其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左欄借款利率20%,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