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4-11-14

案號

TNDV-113-訴-1307-20241114-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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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30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籃子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葉家宏間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13年9月30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307號第一審判決不服 ,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 幣(下同)5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42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 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具上 訴理由,併依法命其補正(應附繕本),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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