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遺產

日期

2024-11-20

案號

TNDV-113-訴-1359-20241120-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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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35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明勳 被上訴人 即被 告 陳顏碧霞即陳成田之繼承人 陳舒蓉即陳成田之繼承人 陳盈諒兼陳成田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18,827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8,4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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