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4-10-28
案號
TNDV-113-訴-1361-20241028-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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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361號 原告 江和儀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南市私立弘志躍升文理短期補習班」、「愛 學館二中校」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依原告起訴狀之記載,無法 確認其起訴之被告「台南市私立弘志躍升文理短期補習班、愛學 館二中校」是否有當事人能力。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20日內具 狀補正記載「台南市私立弘志躍升文理短期補習班」、「愛學館 二中校」完整之姓名或法人名稱,如被告係法人,並應補正載明 其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暨提出其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 公司變更登記資料、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 雅 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