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日期

2024-12-09

案號

TNDV-113-訴-137-20241209-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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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37號 原 告 韓健國 訴訟代理人 蘇敬宇律師 被 告 駱美 訴訟代理人 藍慶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變更之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948,175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750元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變更之訴。   理 由 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請求確認房屋所有權存在,而繳納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下同)7,600元。嗣原告變更聲明為被告應將坐落臺 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如附圖所示未保存登記建物拆除 ,並將占用之土地返還原告。經本院會同地政人員履勘,並由地 政繪製複丈成果圖顯示未保存登記建物占用上開土地111.55平方 公尺,是本件原告變更之訴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就系爭土地所 有之利益為準,上開土地公告現值皆為8,500元,有本院職權查 詢之地價資料可參,依此計算,變更之訴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 948,175元(8,500元×111.55平方公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 35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7,600元,尚應補繳2,75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7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變更之訴,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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