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03
案號
TNDV-113-訴-1396-20250203-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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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39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志賢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俊議,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396號侵 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12月26日所為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 同)4,368,8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39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高培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