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消費借貸款

日期

2024-10-30

案號

TNDV-113-訴-1400-20241030-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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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400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林姿君 被 告 張中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30 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一項第二行關於週年利率百分之 「5」之記載,應更正為「5.83」。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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