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日期

2024-10-16

案號

TNDV-113-訴-1404-20241016-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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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404號 原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施俊吉 訴訟代理人 楊鵬遠律師 被 告 楊月春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年○○月○○日下午四時四十 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被告之住所地疑有變動,因此,上開言詞辯論期日對於被告之送達通知效力容有疑義,為保障其程序權,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彭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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