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5-03-25
案號
TNDV-113-訴-1416-20250325-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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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416號 原 告 賦川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巧玉 訴訟代理人 許光承律師 被 告 邑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湘雅 訴訟代理人 申維中律師 吳維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5月6日下午3時40分,在 本院第19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兩造請聲請閱卷,若對調取之卷宗(113年度訴字第1534號)有 意見,請於民國114年4月20日前具狀陳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