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5-03-25

案號

TNDV-113-訴-1416-20250325-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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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416號 原 告 賦川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巧玉 訴訟代理人 許光承律師 被 告 邑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湘雅 訴訟代理人 申維中律師 吳維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5月6日下午3時40分,在 本院第19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兩造請聲請閱卷,若對調取之卷宗(113年度訴字第1534號)有 意見,請於民國114年4月20日前具狀陳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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