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5-03-04

案號

TNDV-113-訴-1424-20250304-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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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42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鄭從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王禎岑即王彤薰間請求返還借款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14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424號第 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 臺幣(下同)79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705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黃紹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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