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變價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2-23

案號

TNDV-113-訴-144-20241223-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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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44號 上 訴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國輝等人間代位請求變價分割共有物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三日以前預納測量及鑑價費用 共新臺幣玖萬貳仟元。   理  由 一、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當 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4個月內預納或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序,逾4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定有明文。 二、茲因上訴人提起上訴後,為確定其應繳納上訴費數額,而有 送請測量及鑑定必要,本件為此須支出測量及鑑價費用共新臺幣92,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如兩造均未依規定預納或墊支該費用,本件即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逾4個月仍未預納或墊支者,則視為撤回其上訴,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谷鴻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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