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11
案號
TNDV-113-訴-1460-20241011-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46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謝秉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謝家承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9月23日113年度訴字第1460號所 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請求 被上訴人應再給付新臺幣(下同)54,400元,故上訴利益應為54,4 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紹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