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09

案號

TNDV-113-訴-1463-20250109-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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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463號 原 告 鄭小玲 被 告 張進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 幣(下同)1,715,000元,並已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8,028元,惟 原告於民國114年1月2日言詞辯論期日擴張請求自104年1月13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又於114年1月6日具狀擴 張請求132萬元及自104年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 之利息。故原告擴張請求本金3,035,000元部分自104年1月13日 起之利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計算至起訴前1 日即113年7月14日止,合計1,442,040元【計算式:3,035,000元 ×5%×(9+184/366)=1,442,040元】,併計擴張請求本金132萬元, 則原告擴張請求2,762,040元(計算式:1,320,000元+1,442,040 元=2,762,040元),依114年1月1日修正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3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3,90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擴張請 求之第一審裁判費33,909元,逾期不繳,即駁回擴張請求,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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