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28

案號

TNDV-113-訴-1463-20250328-4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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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46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進昌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鄭小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82,018元(含本金3,035,000 元及起訴前利息1,547,01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2,804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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