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07

案號

TNDV-113-訴-1465-20241007-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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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465號 原 告 吳素華 被 告 蔡易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 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主文欄第1項關於利息起算日「民國112年10月 24日」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112年10月25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須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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