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0-04
案號
TNDV-113-訴-1479-20241004-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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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479號 原 告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訴訟代理人 史文孝 被 告 柯順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 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點一八計算之利息, 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 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訴外人吳明選前於民國87年4月20日、87年5月14 日、87年4月20日邀同被告、訴外人吳柯秀鄉為連帶保證人,與訴外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灣中小企銀)簽訂借據及授信約定書(以下分別稱系爭借據、系爭約定書,合稱系爭契約),向臺灣中小企銀借款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2,000,000元、10,000,000元,借款期間自借款日起算1年。依系爭借據第2條第3款、第4條、第5條約定,借款利率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18計付,並於臺灣中小企銀基本放款利率調整時,自調整日起改依按臺灣中小企銀新通告基本放款利率加計週年利率百分之1.5機動計息;借款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未立即償還時,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逾期償還本金、利息或本息時,按借款總餘額,自應償付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嗣雙方又於00年0月間簽訂契據條款變更契約,約定展延原借款期間為7年、5年、7年。詎被告未依約履行繳款義務,依約喪失期限利益,嗣臺灣中小企銀於92年4月23日將上開信用貸款債權讓與訴外人力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該公司又於94年1月24日將上開債權讓與訴外人馬來西亞商德義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該公司再於98年5月25日將上開債權讓與訴外人嘉亮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該公司復於102年6月5日將上開債權讓與訴外人碩亨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該公司又於104年6月5日將上開債權讓與原告。吳明選、吳柯秀鄉迄今尚積欠原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被告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等語。爰依系爭契約即消費借貸、連帶保證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一部請求其中本金600,000元,及自本件訴訟繫屬之日起算之利息及違約金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6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18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三、被告經合法送達,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暨契據條款變更契約 影本3份、授信約定書影本4份、本院112年12月8日南院揚094執北字第21611號債權憑證(補發)暨繼續執行紀錄表影本各1份、債權讓與聲明書影本3份、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度執字第4559號債權憑證影本1份為證(見補字卷第17頁至第37頁,本院卷第35頁至第37頁)。且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本院核閱原告所提上開證物均與原告所述相符,自堪信其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連帶保證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6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13年8月24日(於113年8月23日送達被告,見本院卷第21頁之送達證書)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18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均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 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顏珊姍 附表: 編號 借款時間 借款金額 利息 違約金 1 87年4月20日 2,000,000元 自87年8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18計算之利息 自87年9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2 87年5月14日 2,000,000元 自87年8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18計算之利息 自87年9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3 87年4月20日 10,000,000元 自87年6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18計算之利息 自87年7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