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07

案號

TNDV-113-訴-1507-20250307-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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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507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陳振耀 訴訟代理人 林惠鐘 陳國瑞律師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即被告金虹建設有限公司間因損害賠償事件 ,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1日所為駁回其追加訴訟標的 原因事實之裁定提起抗告。本件應徵收抗告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 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按抗告裁判費業 於114年1月1日起,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7規定提高徵收數 額為1,500元,前開114年2月21日所為裁定救濟教示所記載之抗 告費1,000元係屬誤載,併此說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彭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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