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2-21
案號
TNDV-113-訴-1511-20250221-3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511號 原 告 吳建廷 訴訟代理人 黃奉彬律師 被 告 施佳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紹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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