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1-29
案號
TNDV-113-訴-1518-20241129-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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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518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訴訟代理人 高鈺雯 被 告 劉慶忠律師即陳信達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釐清及辯論之事項,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十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上午九時四十 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仕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