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1-29

案號

TNDV-113-訴-1518-20241129-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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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518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訴訟代理人 高鈺雯 被 告 劉慶忠律師即陳信達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釐清及辯論之事項,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十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上午九時四十 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仕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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