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費地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日期
2024-10-04
案號
TNDV-113-訴-152-20241004-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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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5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台南市第六十四期仁和(一)自辦市地重劃會 法定代理人 林秋水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宋素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抵費地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本院民國113年9月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0,000元(即以兩造 間之買賣契約價金認定抵費地之價值),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6 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羅郁棣 法 官 吳金芳 法 官 陳永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陳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