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24

案號

TNDV-113-訴-1529-20241224-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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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52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超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淑媛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13 年11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6 萬9030元, 未據繳納上訴費用1 萬73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 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世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 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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