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30

案號

TNDV-113-訴-153-20241030-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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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5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閔景 兼 訴訟代理人 施淑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樂學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立功卓越科技 教育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 於民國113年9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6,72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225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 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羅郁棣 法 官 盧亨龍 法 官 陳永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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