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日期

2025-02-13

案號

TNDV-113-訴-1535-20250213-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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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535號 上 訴 人 劉禹彤即劉蓉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芷菱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1月16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324,51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43,14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 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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