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5-02-27
案號
TNDV-113-訴-1541-20250227-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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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541號 原 告 竑城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美惠 訴訟代理人 李孟仁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李葉錦治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本件當事人適格,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當事人不適格之情形,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 ,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分割共有物訴訟之訴訟標的對於全體共有人必須合一確定,為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應以全體共有人為當事人,當事人始為適格。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就其與被告李葉錦治(身份證字號:Z000 000000號)共有坐落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30.98平方公尺)予以分割,分歸原告單獨取得,由原告以金錢補償被告;嗣於民國113年10月18日具狀表示日前得知被告已於國外死亡,然其繼承人未在我國辦理死亡登記,故尚未經除戶登記,並提出被告英文死亡證明書1份。惟本院前於113年12月23日發函命原告於10日內補正敘明其上開陳報狀所附之被告英文死亡證明書係如何取得?是否業經公證?及提出其所主張被告於國外死亡後之全體順位繼承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繼承系統表,並陳明本件正確之被告及其年籍資料,以補正當事人適格,經原告於113年12月27日收受,然迄未補正。本院前既已給予原告相當期間補正上開資料,爰再以本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具狀補正:⒈敘明113年10月18日民事陳報狀所附被告英文死亡證明書係如何取得?是否業經公證?及提出可資證明該死亡證明書真正及效力之相關證據資料;⒉提出其所主張被告於國外死亡後之全體順位繼承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繼承系統表,並陳明本件正確之被告及其年籍資料,以補正本件當事人適格,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 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謝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