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日期

2024-11-15

案號

TNDV-113-訴-1547-20241115-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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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547號 原 告 許再旺 訴訟代理人 王識涵律師 被 告 黃龍水 黃龍興 黃素秋 楊聰文即楊黃碧珍之繼承人 楊淑芳即楊黃碧珍之繼承人 楊志平即楊黃碧珍之繼承人 楊惠琪即楊黃碧珍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原告具狀聲請再開辯論,故本院指 定於民國113年12月24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第20法庭為言詞辯 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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