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會議決議無效

日期

2025-03-07

案號

TNDV-113-訴-1551-20250307-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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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551號 原 告 辛清可 訴訟代理人 藍慶道律師 被 告 臺南市第135期草湖㈠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法定代理人 鍾嘉村 訴訟代理人 張清雄律師 曾本懿律師 陳宥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於民國114年2月19日經辯論終結,並定於114年3月 14日宣判,惟因事實未臻明確,尚有應行再調查之處,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顏珊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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