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17

案號

TNDV-113-訴-1552-20241017-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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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552號 原 告 鍾肇云 被 告 黃偉杰 訴訟代理人 吳炳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342號刑事訴 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涉犯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犯罪嫌疑,現由臺灣高等法 院臺南分院以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342號案件審理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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