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2-19
案號
TNDV-113-訴-1560-20241219-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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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560號 原 告 李金謀 訴訟代理人 呂承育律師 被 告 李金福 法定代理人 李文欽 訴訟代理人 李詹就 一、原告訴請合併分割兩造共有坐落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面積425.06平方公尺土地(下稱461地號土地),及同段460地號、面積111.93平方公尺土地(下稱460地號土地),原告就461地號土地權利範圍為10000分之2005、46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為2分之1,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56,920元【計算式:(461地號土地面積425.06㎡113年1月公告現值34,400元原告權利範圍2005/10000)+(460地號土地面積111.93㎡11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34,400元原告權利範圍1/2)=4,856,92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114元,扣除原告已繳納裁判費30,106元,尚應補繳19,008元(計算式:49,114元-30,106元=19,008元)。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7日內補繳19,008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