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5-02-24
案號
TNDV-113-訴-1573-20250224-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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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573號 上 訴 人 毛文才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毛美鈴間因113年度訴字第1573號分割共 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1,538,160元(本院113年度補字第715號裁定核定確定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27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容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