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服務費等

日期

2025-01-16

案號

TNDV-113-訴-1580-20250116-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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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580號 上 訴 人 鑫東亞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雅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 民國113年12月3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1 13年12月30日修正發布、114年1月1日發生效力之臺灣高等法院 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 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065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 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玉萱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謝明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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