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4-11-08

案號

TNDV-113-訴-1601-20241108-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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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601號 原 告 戴秀珠 訴訟代理人 余景登律師 被 告 劉慶忠律師即許津源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管理被繼承人許津源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台幣10 0萬元,及自民國110年10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1萬0900元,由被告於管理被繼承人許津源之遺 產範圍內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許津源於民國105年起多次向原告借款,原告於1 05年11月11日起至107年1月15日止,陸續透過原告之妹戴琇玥以匯款方式交付予許津源共25筆,合計新台幣(下同)98萬3000元之款項,嗣許津源於107年7月22日與原告達成協議,於110年10月22日為清償日,清償總金額為100萬元(下稱系爭債務),並為擔保系爭債務,許津源提供其名下所有嘉義市○○段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4905建號(即門牌號碼嘉義市○○街000巷0號9樓3)房屋(下稱系爭房地),於107年7月24日設定普通抵押權與原告以擔保系爭債務,惟許津源屆期仍未清償債務,嗣於112年1月27日死亡,經本院於112年9月15日以112年度司繼字第3096號民事裁定,選任劉慶忠律師為許津源之遺產管理人,且系爭房地另經抵押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向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113年度司拍字第33號民事裁定)。爰依民法第478條、第233條規定,請求返還借款。並聲明:被告應於管理被繼承人許津源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100萬元,及自民國110年10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被告未涉及被繼承人許津源生前日常生活事實, 無法知悉其生前債權債務關係;對於原告提出之匯款單等證據資料均無意見;原告請求遲延利息應自被告收受起訴狀繕本翌日起算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 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前開事實,業據提出匯款申請書25張、匯款明細表、本院112年度司繼字第3096號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司拍字第33號民事裁定、系爭房地他項權利證明書、系爭房地第一類登記謄本等件為證(本院卷21-77、129-135頁),被告不爭執前開證據資料之真正,復經本院調閱嘉義市地政事務所113年9月5日嘉地登字第1130054161號函檢附之抵押權設定登記申請資料可憑(訴卷99-110頁),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是依前開證據調查之結果,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於管理許津源之遺產範圍內返還100萬元借款,洵屬有據。 四、次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 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原告固主張本件遲延利息應自110年10月20日起算,然查前揭系爭房地抵押權設定資料顯示,系爭債務設定抵押權登記清償日期為110年10月22日(本院卷105頁),可認系爭債務定有確定給付期限,被告自應於清償日翌日即110年10月23日起負遲延責任。是原告請求自110年10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之遲延利息,核屬可採。逾此範圍之利息請求,要難足取。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於管理被 繼承人許津源之遺產範圍內給付100萬元,及自110年10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超過上開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原告已支出訴訟費用額為1萬0900元(即第一審裁判費), 依法應由許津源遺產範圍內負擔。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7條第1項、第91條第3項,確定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3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尚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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