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1-22

案號

TNDV-113-訴-1638-20250122-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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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63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洪杕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 款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3年12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84,473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21,37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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