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日期
2024-11-19
案號
TNDV-113-訴-1652-20241119-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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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65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銓榮兼黃義烈之繼承人 黃徐兌兼黃義烈之繼承人 黃轉成兼黃義烈之繼承人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惟宇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崇展 訴訟代理人 莊佳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0 月2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674,595元(計算式:75.01㎡+43.34㎡= 118.35㎡,5,700元×118.35㎡=674,595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0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 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羅郁棣 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對本裁定關 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 院之裁判;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浤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