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債務
日期
2025-02-17
案號
TNDV-113-訴-1689-20250217-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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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68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咏隆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美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何美蓮等5 人間因請求履行債務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 年1 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3 萬4210 元,未據繳納上訴費用3 萬98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 數補繳,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未於上 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應補正,並按被上訴人數提出繕本到院, 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世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 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