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
TNDV-113-訴-1712-20241206-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712號
原 告 陳怡婷
陳雅雯
被 告 吳至勛(原名吳育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算合夥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下午
二時五十分整,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沈佩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