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地上物等
日期
2024-10-23
案號
TNDV-113-訴-1728-20241023-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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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728號 原 告 謝炎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清課等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原告訴之聲 明請求被告謝清課、吳秋宿、謝靖敏、謝怡娟、謝友程拆除地上 物,並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惟查謝怡娟已於起訴前之民 國100年10月1日死亡,需由謝怡娟之繼承人進行本件訴訟,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文到5日內提出 現場照片、土地使用現況說明、被告為占用人之證明、謝怡娟之 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向謝怡娟最後設籍 之法院查詢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資料到院,並撤回對謝怡娟之 訴訟,再追加謝怡娟之全體繼承人為被告(詳載姓名、住居所地 址),並依被告人數提出更新後起訴狀及繕本予本院,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曾怡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