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等

日期

2024-10-07

案號

TNDV-113-訴-1763-20241007-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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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763號 原 告 許敏花 黃惠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政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鉦琮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起 訴。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及同段515建號建物之 全部共有人最新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包括抵押權人之身分證字號),若要對抵押權人告知訴訟,請一併具狀。 二、具狀說明系爭房地使用現況、提出系爭房地照片。 三、提出被告黃鉦琮(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黃鉦 欽(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黃鉦斌(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被繼承人黃富山之除戶全戶戶籍謄本,完整繼承系統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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