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會議決議無效

日期

2024-10-08

案號

TNDV-113-訴-1768-20241008-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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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768號 原 告 謝坤庭 謝宗憲 謝茂申 吳定紘 吳宛淇 吳沛靜 兼 上二 人 法定代理人 吳韋穎 被 告 臺南市第135期草湖(一)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法定代理人 鍾嘉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會議決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被告於民國113年8月6日第30次 理事會通過重劃土地分配結果之決議無效,核其訴訟標的並非對 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性質上屬因財產權而起訴 ,惟依原告主張及所提出之證據,無法審酌原告因上開請求所受 利益之客觀價額,故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 第77之12條規定,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 即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扣除已繳納裁判 費3,000元,尚應補繳14,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俞亦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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