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17

案號

TNDV-113-訴-1780-20250317-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780號 原 告 劉政俊 被 告 吳家宇即木新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當事人不得就已起訴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起訴 違背第253條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253條及第249條第1項第7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主張其因受詐欺匯款新臺幣1,800,000元至被告名下帳 戶,於民國113年4月11日對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然原告前於112年9月26日已向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提起相同訴訟(起訴內容包含本件被告及原因事實),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13年度原重訴字第2號賠償損害事件審理(現未終結)等情,業經本院職權調取上開民事卷宗核閱確認無訛。原告於訴訟繫屬中就該已起訴事件更行起訴,於法未合,自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