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4-12-26
案號
TNDV-113-訴-1790-20241226-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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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790號 上 訴 人 余先智 張志禹 張志強 藍張志美 張志麗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彭偉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夏玉愛等人間因113年度訴字第1790號請 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050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怡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