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投資款等

日期

2024-11-22

案號

TNDV-113-訴-18-20241122-4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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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8號 抗 告 人 台灣牛角叔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陽國慶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盧永國間請求返還投資款等事件,抗告人 對於民國113年11月4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8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抗告費新臺幣1,00 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 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俞亦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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