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13

案號

TNDV-113-訴-1801-20241213-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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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801號 原 告 廖美璇 訴訟代理人 員晉梅 被 告 林卓逸 鄭瑞安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君介律師 以上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已繳納裁 判費新臺幣(下同)5,400元,惟因原告於訴訟中變更聲明,訴 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198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602元, 原告僅繳納5,400元,尚不足15,202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10日內補繳15,202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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