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0-07
案號
TNDV-113-訴-1804-20241007-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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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804號 原 告 李艾璇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本院對被告鄭明政核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該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 528,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5,947元,扣除前已繳納之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5,4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繳 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偉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林耿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