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投資款

日期

2024-10-09

案號

TNDV-113-訴-1819-20241009-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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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819號 原 告 劉陳美惠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聲請對被告許乃心核發支付命 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8553號),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725,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 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 02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 27,5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俞亦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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